汉中一农民生活在城镇 车祸死亡赔偿不按城镇标准
11月13日凌晨1点45分,汉台区武乡镇58岁农民赵改春,驾驶三轮摩托车进城送菜途中与一辆翻斗货车相撞,赵改春当场死亡。死者家属因赔偿问题与肇事方以及交警队发生严重分歧,原因是赔偿 “同命不同价”。
昨日来到汉中市汉台区交警一大队了解情况。据负责处理事故的魏警官介绍,双方问题的焦点就是赔偿的金额。
死者赵改春是农村户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死者可以获得1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补助,但家属却先后提出了65万元及35万元的赔偿要求。
据了解,肇事方和死者家属多次协调无法达成一致。17日下午,死者家属一方把赵改春的妻子送到了交警一大队,表示不处理问题就不接回老太太。由于老太太身体虚弱,并出现呕吐昏迷状况,交警急忙将老太太送往汉中市人民医院,并支付了住院费,派民警24小时守护。
由于肇事司机何晓明的车上了保险,所以赔付的问题主要在金额方面。赔付方认为,死者赵改春属于农村户口,根据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这样算下来赔付不超过10万,后来肇事方表示愿意赔15万,但死者家属仍然不同意。
死者赵改春的大女儿说,赵家全家人及子女均在城镇里生活,她弟弟还是大学生。考虑到老人的赡养问题,如果生活成本参照农村户口赔付,10万元根本不够。
对此,交警队魏警官也承认:“这种根据城镇和农村户口区别赔付的情况就是中国法律的现状,确实非常不合理。以陕西省来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129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438元,这样乘以20倍算下来,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相差非常大。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同命不同价’。这造成了诸多案件处理中的争议。”
汉台区交警一大队的袁副大队长说:“要是能够消除城乡赔付金额的差异,这件事情其实不难解决。”
同时他也希望死者家属要依法理智处理问题,从医院接回悲伤过度的老太太,毕竟母亲的身体现在是最重要的,不能因为索要赔偿而拿长辈做筹码。
交警队离开时老人仍在医院里,家属已口头同意接回母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