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1日起漳州开设“车祸救命钱”
笔者昨日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漳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两年。今后,芗城区、龙文区、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逃逸的,救助基金将会垫付“救命钱”。
《办法》指出,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漳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受理范围为:芗城区、龙文区、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
救助基金的垫付、追偿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实行属地管理。而救助基金垫付的情形包括:(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须经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根据省下拨到我市芗城区、龙文区、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救助基金额度及在我市上述地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需要依法进行救助的情况,其救助基金垫付实行最高限额。每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及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垫付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0元;每人丧葬费用垫付金额,最高不超过按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计算的总额。
《办法》还指出,已享受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获得赔偿时,依法应当先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