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公安局采取13条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措施

时间:2014-10-20 10:10:11 来源:淮北车祸 编辑: 客运站

淮北市公安局采取13条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措施

  今年以来,我市道路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为贯彻落实王三运省长在省政府安委会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及公安部“10.19”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高发态势,10月24日,市公安局召开专题会议,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13条措施,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一、召开全市道路交通安全联席(扩大)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再部署。会议定于10月28日召开,规模扩大到有关企业,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全市各大客货企业、危化品运输企业、旅游企业、渣土运输公司、驾驶人培训学校负责人、各区县教育局负责人,共100余人参加。会议将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门研究,进一步明确下一步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下决心解决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加强安全管理。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管部门联合制定出台《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和驾驶人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建立健全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每月定期召开安全监管例会,对全市客、货运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部署,对违法违规车辆和驾驶人进行教育培训,对所属企业进行处罚,发动全社会齐抓共管,全面加大对运输企业的监管力度。

  三、建议市政府出台《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大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努力完善政府牵头负责、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四、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根据前期的摸排情况,公安交警部门将投入15万元,在全市各路口路段增设130余块标志标牌、完善各类交通安全设施;增设2处公路卡口、11处电子警察。同时,会同公安派出所、社区、乡镇大力开展电动自行车、“五小车辆”摸排工作。

  五、开展运输企业交通安全大检查活动。要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的要求,积极会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由各级领导带队,组成工作组,深入运输企业,查隐患、促整改、强基础、防事故,切实加大对运输企业特别是客运企业的隐患整治和日常监管力度。

  六、深入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切实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按照10月19日公安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力开展“三超一疲劳”专项整治,制定《全市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整治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动员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迅速行动起来,坚持每月一调度,集中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涉牌涉证等突出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高发势头。

  七、加大对客运车辆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把客运车辆出站、出城、上高速、过境“四关”,对卧铺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包车、校车,做到逢车必查。并加强夜间的巡逻检查,坚决防止出现检查空档和执法真空。

  八、加强对驾驶人培训学校的安全监管。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明确驾驶人培训学校的安全责任,并认真落实定期检查制度,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对违法违规的驾校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九、加强事故分析研判工作。每月召开源头管理例会,及时对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进行研判,并针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从政策上、制度上着力研究解决问题的长效措施。

  十、加强恶劣天气条件下的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就雾、霾、雨、雪等恶劣天气条件下的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做出专门部署,做好警力、装备及各项应急物资的准备。一旦出现突发情况,迅速启动应急机制,防止发生长时间、大范围的交通拥堵和多车相撞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确保恶劣天气条件下道路的安全、畅通。

  十一、大力实施畅通工程。对今年畅通工程工作进行详细总结,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汇报;聘请专家对我市畅通工程进行评估,找出存在问题,及时补缺补差;继续实行“小限制、大方便”,进一步扩大单行道范围;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规范停车场管理,确保路口渠化、红绿灯安装、标线施划等建设任务及时跟进。

  十二、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认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企业活动,通过媒体、短信、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将交通安全的各项要求传达到每个客运驾驶人。对第一次违法的,严格处罚;对第二次违法的,通知客运企业办培训班,组织违法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法制教育培训。并督促客运企业完善制度,明确要求驾驶人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在发车前主动向乘客告知安全注意事项,欢迎乘客监督。

  十三、坚持规范执法,严格执法纪律。教育广大交通民警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正确处理好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和理性、平和、文明执法的关系。要严肃执法纪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决不允许民警现场收取罚款。要进一步严格客运驾驶人考试发证和客货运机动车检验,凡发现违法违规发证、检验的,一律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凡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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