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孩子进城遇车祸肇事者如何赔偿
【 提要】暑假期间,来扬与父母团聚的农民工孩子因车祸死亡,肇事方是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赔偿,还是按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赔偿?这成为一起赔偿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蔡某、李某夫妻二人是河南省淮阳县人,两人现在扬州打工.夫妇俩原本有一… 暑假期间,来扬与父母团聚的农民工孩子因车祸死亡,肇事方是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赔偿,还是按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赔偿?这成为一起赔偿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
蔡某、李某夫妻二人是河南省淮阳县人,两人现在扬州打工.夫妇俩原本有一个儿子蔡杰,已经十七岁.本来其乐融融的幸福家庭,随着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而不复存在.
今年暑假期间,在家乡河南淮阳县高中上学的儿子蔡杰前来扬州与父母团聚.不料天降横祸,2009年7月14日18时45分左右,蔡杰骑自行车行驶至扬州市平山堂西路与蜀岗西峰南出口交界处,与张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蔡杰被紧急送往扬州东方医院抢救,四天后,抢救未果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交警部门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蔡杰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张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平安财险扬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平安财险扬州公司按交强险保险合同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张某另外垫付了20000元.
痛失爱子,令蔡某夫妇悲痛欲绝.本来这起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被告也同意给予赔偿.但是问题在于:死亡赔偿金应如何确定?是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赔偿,还是按照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赔偿.
9月1日,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纠纷案.法院认为,蔡杰为河南省淮阳高中住校学生,蔡杰生前虽为农村居民,但在县城求学.根据法律规定,蔡杰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680元为标准,死亡赔偿金为373600元.双方对丧葬费13687元、自行车车损120元无异议.法院同时酌定被告张某赔偿原告交通费4000元、误工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30000元.因此,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合计为423407元.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可以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原告11012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不含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其余部分由蔡杰自行承担60%,张某承担40%.因此,被告张某还需赔偿原告因蔡亚杰死亡所产损失105314.8元.垫付的医疗费尚有部分票据未开出,暂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