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对犯交通肇事罪的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驾驶员栾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
2011年10月1日5时30分左右,来安县人民医院急诊室接到急救电话,来安县水口镇东发生一起车祸,有人受伤,需要急救。医院指派驾驶员栾某驾驶皖M25671号救护车带着医护人员前往,当救护车行驶至G104线1071KM+600M处,在超越同方向行驶的史家林驾驶的手扶拖拉机时,刮到手扶拖拉机,造成史家林倒地受伤,两车部分损坏。史家林经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10月5日死亡。案发后,栾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车祸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来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栾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栾某补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得到了对方的谅解。
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酌情对救护车驾驶员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