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导致车祸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

时间:2014-10-20 10:10:11 来源:南京车祸 编辑: 客运站

   小张醉驾时撞上一辆重型牵引车,自己身受重伤,右腿被鉴定为八级伤残。虽然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小张负车祸主责,他还是把牵引车的车主、所属单位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损失23万元。

  被醉驾车撞伤,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成为最近的热门话题。日前,该案在南京市溧水法院开庭。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小张19万余元。

  醉驾撞上牵引车

  2010年11月9日凌晨零时15分左右,参加完宴席的小张,独自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宁高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半夜醉眼迷蒙,夜色昏黑不清,开车途中,一辆在前方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突然掉头,小张因避让不及,直接撞了上去。

  车祸发生后,小张立即被送至医院抢救,经诊断,小张右腿损伤达到八级伤残,胸部损伤达到十级伤残。住院治疗43天后,小张终于出院,并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23万元。

  虽然公安交警大队已经对这起车祸进行了认定,小张为醉酒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重型牵引车的小徐负次要责任。

  记者了解到,这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车主是溧水某公司,小徐为该公司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他正在履行公司职务。这辆车已经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为2010年10月24日至2011年10月23日,事故发生之日在保险期间内。

  没一个人愿赔偿

  小张一纸诉状告至南京市溧水法院,诉请依法获得赔偿。日前,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小徐、某公司和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代理人,一字排开站在被告席上。

  小张在法庭上称,发生事故后,住院治疗前前后后花了43天,且腿部和胸部都被鉴定为不同程度伤残,要求三方被告依法赔偿其各项损失23万元。

  小徐辩解,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他没有任何异议,但是他只是公司的一名普通驾驶人员,事发时正在履行职务,因此该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内赔偿,超出部分再由公司赔偿。

  小徐的公司负责人也表示,对于交通车祸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因为肇事车已经投保了交强险,且车祸发生之日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原告小张醉酒驾驶,才导致车祸发生,因此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

  保险公司理应赔

  溧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车祸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车祸责任当事人按责分担。

  由于在车祸发生后,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已经进行认定,被告小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小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到庭的各方当事人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法院认为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确定责任适当,对该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法院予以采信。

  小徐是被告某公司的驾驶员,且事发时为履行职务行为,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由某公司承担,小徐不负赔偿责任。

  小张提供了一份鉴定结果,本次交通事故所致人身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总额共258430.98元,因此被告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94536.8元(其中医药费项下2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项下174536.8元),保险公司和某公司赔偿后,其余款项则由其自行承担。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小张194536.8元,被告公司应赔偿小张19168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追偿权,不会鼓励醉驾

  有人怀疑,如果醉驾肇事保险公司需要赔偿,是不是与我国越来越严厉的打击醉驾趋势相悖?是不是鼓励醉驾行为?代理了多年保险诉讼的律师张宏雷张宏雷认为:“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就取得了《保险法》规定的代位追偿权,转身就具有了代替受害人向肇事者追偿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既不会鼓励醉驾,也减轻不了肇事者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保险公司以醉驾为由拒赔交强险,是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国家建立具有社会公益属性的交强险制度,是为了让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对伤者而言,无辜被撞后最迫切的是使身体得到救治,而非对肇事者的惩罚。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较之肇事者的赔偿更快,更有保障,也更能确保伤者的利益。因此,不能因为重视对醉酒者的惩罚,而忽略对伤者的利益保障。”张宏雷说。近一年来,他在博客、微博和多个场所与人辩论,对这一“霸王条款”发起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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