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一男子驾车撞倒行人,不下车施救反而当场逃逸,致使行人当场身亡。为逃避责任,事后又指使他人为自己顶罪。3月16日,葛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郭某某被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车祸发生后,市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出警受理,于2月22日立案侦查。
经民警依法侦查查明,2月17日晚20时52分许,葛某某驾驶着车牌号为皖F638XX的小型轿车(即第一辆撞人的天籁轿车),沿人民路自东向西行驶至移动公司路口附近的人行横道线处,因“观察疏忽”,将沿人行横道自南向北通行的一行人撞倒。约4分钟后,该行人又被王某驾驶的骐达轿车撞击。车祸造成这名行人当场死亡,两车损坏。
经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葛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行人无责任。
葛某某供认,出了车祸后,他立即下了车,不去施救反而弃车逃逸,并指使女婿到现场为其顶替。2月28日,葛某某到事故大队投案。3月16日,葛某某因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相山区检察院人民依法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