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警方查出酒后驾驶,车祸中的被害人使自己又成了“被告人”。日前,安徽霍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吴中元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到霍山县人民法院。
2012年1月15日,吴中元从霍山骑摩托车送潘某到六安市区谈生意,吴中元中午与潘某在午饭时喝了三两多白酒,饭后骑车带潘某沿G105国道回霍山。刚过了霍山县界,在弯道处一头撞上了一辆霍山站至合肥站的大客车。摩托车被撞翻,吴中元和潘某均被撞伤。大客车当时在马路中间行驶,占了左边的车道。由于天上下着小雨,车上人又多,大客车司机金某不敢急刹车,只好眼睁睁的与摩托车相撞。在吴中元被送往医院抢救的过程中,公安机关提取了吴中元的血样。经检验,吴中元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7.803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虽然金某驾驶大客车占道行驶,负车祸主要责任,但不构成犯罪。但吴中元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却要承担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