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规定了“车祸救命钱” 3种情形

时间:2014-10-20 10:10:11 来源:漳州车祸 编辑: 客运站

  从相关部门获悉,《漳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逃逸的,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垫付“救命钱”。受理范围限定3个区。

  《办法》指出,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来源包括交强险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财政补助、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赠等。

  《办法》同时规定,漳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受理范围为:芗城区、龙文区、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了做好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漳州市政府决定成立漳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漳州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长林明良担任。垫付72小时内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的垫付、追偿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实行属地管理。而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情形包括:(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办法》指出,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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