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车”回家过年出车祸

时间:2014-10-20 10:10:11 来源:鹰潭车祸 编辑: 客运站

   春节回家成了时下生活工作在大连的许多异乡人盘算的头等大事。而“一票难求”的窘境,不知困住了多少人回家的脚步,“拼车回家”便成了网络时代的新选择。而“拼车族”在享受着“拼车”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有着对“拼车”的争议和担忧。

  6名老乡“拼车”回家过年出车祸,谁该为死去的老乡承担赔偿责任呢?

  协商无果的死者家属将车主、老乡和为小客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提出66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请求。

  “拼车”回家出车祸

  去年2月6日,在一企业打工的潘某找到老板叶某,提出要结算工钱回家过年。

  叶老板安抚说:“现在工期特别紧张,你再干3天。我到时让你开公司的车回家。”

  潘某同意再干3天,他将此事告诉了刘某。潘某和刘某是江西老乡,他们一同在叶老板手下开吊车。与此同时,正在为回家过年买不到票发愁的王某、温春等多名老乡,都相约搭潘某的车回家过年。

  3天之后,叶老板就将合伙人朱某的一辆小客车交给潘某。11日一早,潘某、刘某等6位老乡兴高采烈地驶上了回家的路。

  小客车到达江山市的时候,潘某开车,到鹰潭后,刘某接着开到达东乡县加油站,刘某让王某开。此时,已是12日凌晨。

  王某驾驶着小客车进入沪昆高速,发现前方有车祸发生。于是,王某就向左驾驶。由于方向打大了,车子剧烈晃动。慌乱之下,王某乱打方向盘,小客车晃动越发剧烈。坐在王某身侧的温某伸手帮他打方向盘,这时,小客车撞翻了护栏侧翻在地。坐在后排的王某某被抛出车外,撞在公路中央的护栏上……

  大家第一时间将王某某送到医院,但年仅20岁的王某某最终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司法鉴定的检验结果为:因钝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交警认定:王某注意力不集中,且遇到情况操作不当,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王某在此次车祸中负全部责任。

  责任与赔偿问题引发官司

  “事发当天,我们就为王某某垫付了两万元医药费;王某某死后,我们又垫付了两万元安葬费用。而且我儿子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王某的父亲说王某某之死令人伤心,但他也同样是受害者。

  5月10日,王某某的父亲一纸诉状将老板叶某,同乡潘某、刘某、王某以及小客车的承保公司同时列为被告,告到该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王某某的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662220元。

  法院受案后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62万元

  面对各被告的免责辩论,法官认为,导致王某某受害是因为王某驾驶朱某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所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由事故车辆方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事故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因此,对王某某死亡的损失应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商业三责险”保险金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车主朱某和司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发生事故前,王某某是小客车上人员,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王某某被抛出车外,撞在公路中央护栏上,其受伤时已非车上人员,属第三者。因此,保险公司应对保险车辆造成王某某死亡的各项损失分别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商业三责险"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官如是说。

  去年11月30日,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的父母和儿子的死亡赔偿金合计62万元。驳回原告对叶某、潘某、刘某等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拼车”是不被鼓励的

  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拼车”是不被鼓励的,甚至在行政法律中予以禁止。

  本案中,最“幸运”的事情是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拼车”的初衷是好的,为了方便同乘者。谁也不愿看到事故发生。但是,事故一旦发生,责任就不可避免。同时,车辆投保了“商业险”并不代表着风险的完全规避。因为在“商业险”合同条款中,对理赔条件设置了诸多前提,如车辆驾驶人应经过车主允许、实际驾驶人应持有合法的驾照等。一旦有一条不符,保险公司就可能拒赔。而且,如果法院支持金额超出保险公司可以理赔的额度,车主等当事各方也很可能被判令承担责任。因此,律师不提倡“拼车”,如果确实需要“拼车”,也应尽可能地考虑到各种风险并尽量减轻和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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