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遇车祸遭拒赔误工费

时间:2014-10-20 10:10:11 来源:吉安车祸 编辑: 客运站

   残疾人买菜回家遇车祸成植物人

  2007年10月8日上午9时30分左右,腿有伤残的邱冬苟从吉安市吉州区青石街菜市场买完菜,在石阳路的区政府门口准备穿过马路回家,然而这一次,他却没有如往常一样顺利回到家中……

  当天,因为吉安市进行道路大改造,2路公交车暂时改道石阳路,吉安市公交公司司机彭鹏驾驶一辆2路公交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石阳路45号路段时,刚挂上4档的他看见前方三四米处有行人正由东向西穿过马路,于是马上向左打方向盘准备避让,但车头刚过,他就听到车后传来“嘭”的一声。彭鹏刹车后下车一看,顿时脸色煞白:本打算避开的行人倒在地上,头上不停地渗出鲜血……

  认识邱冬苟的目击者邹先生说,车祸发生前他正在菜市场门口等人,见到邱冬苟从菜市场拿着把雨伞走出来,他还上前打了声招呼:“买菜啊?”“是啊,病了1个多月。”邱冬苟回答了他一句后又继续往前走。不久邹先生就听到“嘭”的响声,然后看到一辆公交车停了下来,过往的路人马上围了上去。一开始他还以为是公交车和摩托车相撞,走近一看才发现是邱冬苟,于是立即通知了邱的家人。

  另一位目击者郭先生说,当时他走过去时,邱冬苟整个人趴在道路中间,全身抽搐,头部有一摊血。几分钟后,邱冬苟似乎清醒过来,转了一下身。不久,救护车和交警先后赶到了现场。

  当天,邱冬苟被送入吉安市井冈山学院附属医院,经诊断为脑干重度损伤,治疗期间,他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

  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经车检部门鉴定多处不符合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无奈

  缺医少药伤者176天后死亡

  邱冬苟住院期间,作为肇事司机所在单位,吉安市公交公司虽然先后支付了共计28900元医疗费,但在李银妹看来,肇事司机彭鹏和公交公司的态度让她非常不满:“事故发生后,彭鹏见危不救,在我丈夫住院的176天里,他作为致害人从未到医院看望过,至今连一句表达歉意的话都没有,公交公司方面也是一样。”李银妹说,由于自己家庭经济困难,邱冬苟本身又是残疾人,一直领取低保金,女儿当时刚毕业也没有收入。在这样的情况下,当初丈夫被送进医院抢救,公交公司竟没垫付一笔医疗费,连8000元抢救费也是分三次交的。邱冬苟还在重症监护室的时候,未脱离生命危险时公交公司就不付医疗费,后来也没有主动按时交抢救费。“每次几千几千地交,根本不够。医生多次催促我交钱,否则没办法及时治疗。”李银妹心酸地说。

  邱冬苟家属聘请的委托代理人、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庆胜说,吉安公交公司每天营业额近20万元而且车辆都保了险,对于支付伤者的医疗费完全可以承受。据他了解,此前吉安公交公司在处理类似事故时,一般都会在伤者住院时先一次性垫付数万元的医疗费,惟独在邱冬苟治疗时没有这样做,这让他也很是不解。

  巨额的治疗费用让家属犯了难,经筹得的23000余元根本不足支付邱冬苟基本医疗开支,他被安排在医院神经脑外科最便宜的济困病房,因为账上没钱,邱冬苟大多数时候只能用葡萄糖或几角钱的药来维持生命。请不起护理工,李银妹就自己帮丈夫换药,清洗口腔,换纸尿布。

  为了让丈夫能继续接受治疗,李银妹几次找到公交公司,希望对方能支付医疗费,都被工作人员以领导出差或者开会、财务没有领导签字不能支付钱款为由拒绝。

  不满善后态度家属索赔129万

  2008年3月11日,经司法鉴定,邱冬苟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甲级,植物人生存状态评定为一级伤残,需长期功能锻炼治疗。李银妹拿着司法鉴定找到交警,希望与公交公司调解,但公交公司负责人提出邱冬苟是农村户口,欲赔偿几万元一次了结,此方案让家属无法接受。在协商无果后,李银妹向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赔偿,2008年3月21日,法院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

  随着病情的恶化,2008年4月4日,邱冬苟在医院去世。随后彭鹏被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捕,后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于同年5月13日向吉州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08年6月30日,吉州区检察院认为彭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将案件起诉移送吉州区人民法院。但彭鹏认为,邱冬苟是残疾人出门应有人陪同,因此自己对事故不负主要责任拒绝认罪,案件被发回吉州区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再审理。

  “刑事庭法官问我有什么要求,我强调彭鹏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见危不救,而且邱冬苟住院时从未到医院看望,不具有一点常人应有的道德品质,应从重惩罚。”李银妹说。

  2008年8月1日,吉州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彭鹏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李银妹不服,当日申请抗诉。她认为,彭鹏在事故中未尽安全驾驶义务,“事发路段是中心城区,路面本来狭窄,菜市场路口上还有一站台,彭鹏本应谨慎驾驶,却挂4挡加速行驶。我问过出租车司机,这种环境下挂4挡驾驶,明显不妥。”

  在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彭鹏有自首情节,这也让李银妹不服,“公安机关人员传唤后才到案也叫自首?”

  而对于丈夫邱冬苟被撞伤后公交公司的做法,她说,公交公司没有承担应积极主动赔偿(即支付治疗费)的责任和义务,等于剥夺了丈夫受医疗的权利,侵害了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因此对邱冬苟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之后,邱冬苟的四位家属作为原告人,对彭鹏、吉安公交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付包括100万元精神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在内总计1294859.16元。

   庭审

  公交公司:残疾人不能算误工费

  2008年9月8日,民事赔偿开庭取证,彭鹏委托代理人王佑伟和吉安公交公司委托的法律顾问——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海燕一致强调邱冬苟本身是一名残疾人,并要求对家属垫付的23000元医疗费是不是用在邱冬苟身上申请司法鉴定。蔡海燕还认为,邱冬苟系三级肢体残疾且又是低保户,不能计算误工费。邱冬苟系农村户口,其他费用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并对护理费和被抚养费提出了质疑。

  李银妹说,对方律师的这些说法让她非常气愤,认为一再强调邱冬苟的残疾人身份,存在歧视行为。2008年底,李银妹将自己的遭遇写信寄到中国残联,中国残联在了解情况后,分别开出3封介绍信给吉安市人民政府、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吉安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核实妥善处理。

  对于被告方的说法,洪城律师事务所周雨律师称,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邱冬苟住院期间虽然领取了低保金,但不影响计算误工费。

   判决

  虽为残疾人误工费须照赔

  2008年12月19日,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于被告提出死者赔偿费用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的说法,法院认为邱冬苟虽系农村户籍,但2002年4月19日至2006年4月25日,曾从事经营餐馆饮食业,根据其已超过两年在吉安市经营、生活的事实,宜按城镇标准赔偿相关费用,其中医疗费23000元,误工费8993.6元(住院176天,根据江西省规定按受诉法院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1.1元/天计算);对于被告彭鹏的事故责任划分问题,法院认为事故主要因彭鹏在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所致,因此判其承担80%的赔偿责任,但由于其系履行职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因此由吉安公交公司承担;支持原告要求赔偿护理费、误工费、赡养费的主张,但对原告的其他主张予以驳回。最终,法院判决吉安市公交公司赔偿61492.64元,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赔偿117250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对判决不服,双双提出上诉。据悉,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二审。

  李银妹说,选择上诉不为别的,就是认为公交公司的做法过于蛮横。因此,她要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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