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9日5时30分许,郑瑞福驾驶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太原宝通达汽车运输公司五台山分公司的晋H67058号依维柯客车,从定襄县城载客18人(核定载客为17人)向太原行驶,中途两次又超员载客8人后,行至108国道忻州境内542km+700m处时,与对向来车交会过程中撞在大货车尾部肇事,发生致10人死亡、15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车祸发生后,受轻伤的郑瑞福并没有选择抢救伤员和报警等应急措施,而是选择了弃车逃逸,匆匆消失在了黎明前的昏暗中。此案经交警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郑瑞福无证驾驶客运车辆,所驾车辆未经年检和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并严重超员,在会车时未减速慢行,盲目行车,造成10人死亡、15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同年10月22日,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执行逮捕,而其于肇事后逃逸,一直杳无音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