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构成伤残 起诉赔偿无效
市民莫某在横过马路时被车撞倒,于是就起诉司机林某及车辆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不过司机及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抚养费,他们认为被扶养人莫某儿子是在车祸后出生。新会区法院近日审结该案,案件起诉失败,法院认定莫某是在车祸后怀孕出生,依法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官表示,若事故发生时胎儿已受孕则可在出生后索赔抚养费。
事故发生后,莫某被送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确定莫某伤情构成伤残。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莫某儿子是否属于该案赔偿范围。莫某的儿子在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不属于本案中莫某的被扶养人范围,故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受害人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才怀孕并生育的子女。而只有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时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才可以被列入被扶养人的范围,至于后来才需要受害人扶养的人,不在此限。损害事故发生时已经受孕的胎儿后来出生且为活体的除外。
按照我国法律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
所以,法院最终的认定是莫某依法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