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肇事者索赔却成了被告

时间:2014-10-20 10:10:11 来源:柳州车祸 编辑: 客运站

    向肇事者索赔却成了被告

    在伤者于一起交通事故当中死亡后,其弟弟向肇事者索赔,不过在索赔的过程中反而遭到对方的起诉,好在起诉无效,柳州市中级法院近日终审这起官司,认定伤者弟弟收钱有依据,驳回原告的上诉。

    车祸发生在2007年12月,柳州某公司职员阿雄驾驶公司的一辆重型货车,与市民阿志驾驶的农用车在国道上发生交通事故,阿志受伤,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阿雄与阿志负同等责任。随后,阿志与阿雄及所属公司签了一份《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约定阿雄及公司一次性赔偿阿志12万元,但前者只支付部分款项。

    2008年4月,阿志通过打官司追讨欠款,其间却不幸去世。法院依法追加阿志的继承人作原告参加诉讼。到了2010年1月,柳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依照当事双方协议约定的赔款12万元,扣减阿雄及公司已付款后,判令阿雄及公司还应向阿志的继承人支付9万余元。

   2011年10月,阿志的弟弟阿平在街头发现阿雄,当即拨打110报警电话,此案移交黄村派出所处理。阿雄、阿平又在派出所里达成《协议》,约定阿雄向阿志家属赔偿2万元,家属不再追究他的任何责任;如法院赔偿判决低于2万元,则按法院判决金额执行。当日,阿平就收到阿雄付的5000元。

    事后,阿雄却以自己对此前判决不知情、阿平得到5000元属于不当得利为由,向城中区法院起诉阿平。阿雄解释说,在派出所签协议时,阿平说交通事故后没有得到赔偿,他才签协议并当场付5000元,“几天后,我到审理交通事故赔偿的法院复印判决书,并咨询法官,发现有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已通过法律程序处理。所以,我和阿平签的协议,是处于一种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

    阿雄还质疑,阿志的继承人应该是他的妻子和子女,阿平只是阿志的兄弟,无权提出索赔。

    该案的最终,柳州市中级法院仍然坚持原判结果驳回阿雄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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