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因车祸流产 获3000元赔偿
有一个孕妇在街上散步,不幸被农用车撞伤,最终导致流产。受害者上法院起诉,法院认为,终止妊娠对原告的身心均造成损害,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元,3000元小,但是一个小生命的事大。
近日,惠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2年6月15日,怀孕五个月的原告袁某在街上散步,被被告驾驶的农用三轮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告诉原告治疗用药可能会造成胎儿流产或者导致胎儿发育畸形。原告及其家属考虑再三,无奈决定放弃妊娠,进行引产。原告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
诉讼中,被告就事故发生无异议,对造成原告的损失愿意按照法律规定赔偿。但认为原告终止妊娠并非事故造成,是原告自愿放弃,因此终止妊娠的费用以及原告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承担。
一个小生命的流失并不是3000元就能换回来的,这是一次巨大的伤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