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女子遇车祸酿成九级伤残
对一个女人来说,面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器官。车祸中面部受伤相当严重,而且治疗还需一笔费用,这难免让她对生活失去信心。
2012年10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调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受害者张丽获赔10万余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1年3月20日13时20分,那坡县龙合乡的陆辉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那坡通往龙合的乡村二级公路上由于车速过快与同在非机动车道骑电动车的张丽相撞,造成张丽从电动车中跌落致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陆辉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次事故导致张丽额面挫伤、左下肢大面积撕脱伤,住院60天,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为此,张丽将陆辉诉至那坡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
那坡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到张丽家中看望并调解。承办法官将了解到的情况及时反馈至陆辉,并邀张丽父、母亲参与调解,以父母之心感化陆辉,在调解中,陆辉表示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张丽的诉求,并考虑王某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为王某争取较大赔偿金。
最后,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丽获得了108533元的赔偿。
目前,案件已经得到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