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一场车祸一个孕妇胎儿
关于海宁市一场车祸之后,叶女士才知道自己怀了身孕,可是此时她射线拍摄也做过,药也吃过,这孩子能健康吗?无奈之下,叶女士在医生的建议下实施了流产手术。但是这个车祸应该是
有人负责。于是今年7月30日,叶女士将肇事司机白某,以及白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7000余元。
当时,事故经市交警大队认定,白某承担全部责任。庭审中,白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称,叶女士实施流产手术并非事故直接导致,而是事后自愿,因此对精神抚慰金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存在精神损害。叶女士流产虽然不是在交通事故中直接造成,但与交通事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叶女士由于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
在医生的建议下采取流产手术,确实给她的身心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应按照法律规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此,法院依法判令,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
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保险公司在10日内赔偿叶女士损失11000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同时驳回叶女士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