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盗用住户车酿造车祸

时间:2014-10-20 10:10:11 来源:石家庄车祸 编辑: 客运站

   小区住户放心保安因而将自己的汽车钥匙交由保安保管,只是无奈保安竟然盗用住户车辆并且酿造车祸。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刚满十八岁的张某老家在内蒙农村,没读什么书,就同父母来京打工。经过好一段时间,看起来斯文老实的张某终于找到了一份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某小区当保安的活儿。

  张某在小区门口看着驶入驶出的汽车,想到自己工资微薄,心理渐渐失衡,老幻想能一夜暴富。

  2012年4月11日傍晚,张某正在保安岗亭值班,小区业主李女士走过来告诉张某,她临时有事出差,她想把自家丰田车钥匙放在岗亭,等第二天她老公来取,并且还顺口告诉张某自家的车停在地下车库。其实,张某在之前值班时就认识了李女士,有时还帮李女士收包裹,李女士因此也比较信任张某。谁知,看似敦厚的张某这回却打起了歪主意。

  4月12日4时许,小区一片静寂,几乎考虑了一夜的张某最终拿起了李女士放在岗亭的汽车钥匙,到小区的地下车库,趁着夜晚人少,将于某停放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开走。

  张某一路忐忑地开着车逃离,心想开得越远越好。心情紧张的张某驾车行至京港澳高速进京23公里处,竟与一辆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被吓呆了,幸好车祸不算严重,在货车司机没反应过来时,张某赶紧开车逃跑。2012年4月13日,逃窜不足一天的张某便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经鉴定,被盗的丰田凯美瑞轿车价值人民币193 572元。经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2012年4月12日实施违法行为时无智能障碍导致的辨认、控制能力受损,评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张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该保安因为一念之贪迎来了自己的牢狱之灾,享受一时的快感却将要迎来更多的惩罚。同时该住户也该清楚不该轻信他人将自己的贵重钱财交由他人保管,而保安除了盗车之外更是酿造车祸给该住户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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