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近日发生一起车祸案件,造成一人死亡肇事者被警方拘捕并由法院判决。死者为肇事者父亲,车祸主要原因为操作不当。
由于操作不当酿成交通事故,造成父亲死亡,自己也因此获罪。近日,营山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华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如果时光可以倒流,张华愿意用任何东西去换回父亲的生命。2012年7月29日,张华借朋友陈佳的面包车接父亲返乡,得知朋友李明、王亮也要回家,张华也一并带上了他们。一路上大家说说笑笑,很是轻松。当车行至消水镇碑垭村道路弯道处,因张华操作不当,车辆驶出公路外坠至崖下,致其父亲张大成死亡,李明、王亮受伤,赵国强的房屋及陈佳面包车受损。经交警大队调查、勘验认定张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大成、李明、王亮无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操作不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张华积极抢救被害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华赔偿车主、房主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华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法院遂于日前作出上述判决。
在地势险要地区应当视能力驾驶,否则将酿成惨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