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间旅游社将客运承包给外包公司,不料发生车祸旅客受伤后客运公司及旅行社都不远承担赔偿,故游客将这起旅游客车车祸的被告选择为旅行社将其告上法庭。
近日,南京秦淮法院审理后判决,旅行社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客运公司予以赔偿。
去年“十一”期间,整天忙于工作的李某打算趁着节假日空闲,出去放松身心享受大自然。于是,李某和几个同事商量着一起报了旅游团,并和旅行社签订了“三日游”的旅游合同。由于是散客拼团,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另一家旅行社具体操作。次日,旅行社将李某等人交给一家客运公司安排承运。正当李某和同事们在车上欢天喜地的讨论旅游详细活动时,只听见“嘭”的一声,他们乘坐的大巴由于司机的疏忽与另外一辆货车追尾。
旅游客车车祸事故发生后,事后,李某与旅行社和客运公司商量赔偿事宜,但旅行社以自己不是侵权行为人为由拒绝赔偿,而客运公司以自己不是合同相对人,也拒绝对李某等支付赔偿,无奈之下,李某等将旅行社和客运公司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公正判决。
秦淮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并在履行期间,因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第三方,即客运公司指派的驾驶员在驾车过程中发生事故,致李某等人受伤。但李某所受损害并非旅行社履行合同而造成,且李某的诉请系基于人身损害而提出,应当由造成他人身损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客运公司的驾驶员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因其驾驶车辆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所以,其造成的损害结果应由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对此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客车车祸案件最终审理为客运方赔偿游客损失,游客赔偿有着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