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客车因在高速上下客违规操作,导致盐城高速车祸的发生,在盐城高速车祸事故发生后被判赔偿。
昨天,港闸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因在高速公路上违规下客酿成2死1伤的交通事故案件。法院认定,乘客虽是在下车后自己横穿高速公路时发生了车祸,但由于客运公司的违规行为在先,对于盐城高速车祸事故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判决客运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近50万元。
2011年10月12日20时25分许,盐城市一家客运公司的驾驶员李某驾驶该公司的大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G15高速公路某路段停车后,让车上的乘客李某、陈某下车,李某、陈某下车后横穿高速公路时与一辆迎面而来的普通客车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李某及其怀抱的小孩当场死亡、陈某身受重伤。由于双方协商未成,去年9月,盐城高速车祸事故死者家属将客运公司等告上了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客运公司虽不是事故的一方当事人,但由于其规反交通管理的法规在高速上下客,该行为对于盐城高速车祸事故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原因,故作出了以上判决。
盐城高速车祸事故审理完毕同时,盐城高速车祸事故的发生也给司机们敲响警钟切勿在危险地段随意停车接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