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车祸事后 要求赔偿整形费用

时间:2014-10-20 10:10:11 来源:南宁车祸 编辑: 客运站

  据报道一女子诉请法院判处事故肇事方支付6万元整形费,一审被驳回

  黄小姐在发生车祸后需要整形,经咨询,其整形费用需要6万元,但是,被交警部门认定负全责的事故肇事方并不愿承担。由此,黄小姐向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起诉,要求肇事方支付6万元。5月9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黄小姐的诉求。

  去年8月19日,黄小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黄先生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黄小姐头上、脸上多处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和左额部软组织挫裂伤。当时,黄小姐进行了清创缝合等处理。

  随后,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先生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达成一份协议,即由黄先生承担黄小姐的受伤医疗费用、车辆损坏、项链等物品的费用共2万元;黄小姐的额头损伤治愈后,需要进行去疤美容护理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下,由黄小姐自行负责,超出部分由黄先生负担。该协议当日签字生效,黄小姐收到2万元。

  去年9月20日,黄小姐到整形美容机构咨询,被诊断为外伤性疤痕和外伤性色沉。整形美容机构出具证明:“黄小姐如在本院治疗色素性疤痕,费用总计6万元。”另还有一份治疗方案。黄小姐据此多次要求黄先生支付整形治疗费,但被拒绝。

  黄小姐遂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黄先生支付整形费6万元。

  事后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事故当时发生后,双方经过交警部门调节,且双方已经履行,自达成《协议书》。事后要求黄先生支付手术费用,就属于第二项约定,该项费用由整形机构预估,尚未实际发生,因此法律不予支持。不过据说黄小姐会在实际发生后,还会在做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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