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柴谋好意,让朋友张某免费搭乘顺风车,却发生车祸,张某却把柴谋告上“公堂”。静安法院近日支持了张某的部分诉请,柴某需要赔偿6.5万元。
2010年8月,柴某驾车行驶途中,和一辆大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同车朋友张某受伤骨折。经交警认定,柴某因逆向行驶,负车祸主要责任。2011年11月中旬,张某起诉要求赔偿16万余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柴某承担70%赔偿责任。法庭上,柴某辩称自己是出于“好意同乘”,才让张某搭车,应适当减轻责任。
期间,柴某要求减轻赔付责任,法院并没有采信。法院认为,张某无偿搭乘柴某的车辆,柴某未得任何报酬,完全出于好意帮助,但搭乘过程中,柴某安全驾驶义务并未免除。而张某尽管是搭乘行为的受益者,但并不意味她甘愿承担意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