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出租车经营权使用期不超过8年

时间:2014-11-11 09:41:44 来源:太原的士出租车公司 编辑: 客运站

   现在出租车行业利益链条的核心是份子钱,而份子钱背后则是“经营权”的利益之争。

  《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7月1日施行, 太原出租车经营权使用期不超过8年。

  太原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修改后的条例明确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不超8年,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收回并重新组织出让。

  条例规定,自条例实施前依法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未到期的继续有效。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并依据本条例规定申请继续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可以优先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条例还新增一条内容,用于规范出租车营运范围,即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营运,不得超范围营运,不得在异地营运。条例还明确禁止转嫁各种经营风险,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托管、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风险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以及高额承包费,转嫁经营和投资风险。

  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转让、质押、变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参与客运出租汽车非法运营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擅自停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只要存在以上一项情形,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将吊销其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

  不得向“包车人”收取风险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等,拼客、甩客、倒客、故意绕行等,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禁止“钓鱼执法”

  一块出租车车牌能卖到60万元而成为“天价铁皮”,但从今年下半年开始,省城出租车经营权将不得转让,此举杜绝了该现象的发生。5月29日,《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批准,并于7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质押、变卖,一经发现,管理机构将吊销其客运出租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

  目前,太原市实施由个人承包出租车的模式,经营权从车主购买之日起计算,有的10年,有的12年。太原市人大法委副主任委员孟凡政说,第一轮经营权已陆续到期,重新配置新一轮的经营权迫在眉睫。新制定的条例规定,太原出租车经营权使用权不超过8年,届满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收回并重新组织出让。这其实是建立了经营权制度,有利于优质服务和安全运营。

  高额的“份子钱”、五花八门的抵押金,使一些“包车人”生活压力很大,不规范经营现象时有发生。此次新条例专门设定了相关条款: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利用经营权以车辆挂靠、托管、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风险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以及高额承包费,转嫁经营和投资风险。如发现这种行为,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将被吊销。

  为保护乘客权益,条例规定四种情形乘客有权拒付车费:无计价器、使用故障计价器,不使用或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出具当次有效专用发票;起步价里程内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不能及时送达;拼客、甩客、倒客或故意绕行等。

  为追求时尚,有的出租车贴上了个性化车贴、LED光条等车体装饰,这些在新条例中都是禁止的,如有违反,不仅要限期改正,还会面临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对于引起颇多争议的“钓鱼执法”,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对未出示执法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打车难”逼出了租车经营权改革,太原出租车经营权使用期不超8年的改革成效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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