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
- 中 文 名: 福建省工商局
- 官 网: http://www.fjaic.gov.cn
- 地 址: 福州市五四路358号
- 服务热线: 0591-87725970
福建省工商局简介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导航栏由工商概况、信息公开、网上办事、公众参与、专题专栏、帮助中心构成。公众可以实用网上办事功能进行在线申报、结果查询、表格下载等等,还可以通过工商信箱、在线访谈、民意征集、网上调查进行在线咨询投诉等。
福建省政府直属机构,其职能是依法确认各类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各类市场,依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公平竞争,查处经济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经营,保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主管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福建省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职能是:依法确认各类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各类市场,依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公平竞争,查处经济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经营,保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主要职责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并对全省工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为正厅级。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拟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主管全省工商企业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执照,实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四)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五)依法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并规范其经营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引导其健康发展。
(六)组织管理全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的登记注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依法监督其登记注册行为。
(七)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
(八)组织管理全省商标工作,组织认定全省著名商标、推荐全国驰名商标,查处商标假冒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指导商标事务所开展商标代理事务。
(九)依法监督管理全省广告经营活动,审核企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查处广告经营和广告宣传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十)组织管理全省合同工作,查处合同违法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十一)指导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省广告协会、商标协会、省消费者委员会的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构、编制、人员、财务的垂直领导、统一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领导班子。
(十三)负责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岗位培训、专业学历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宣传活动。
(十四)监督检查本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办公室
组织协调、参与局机关的政务工作。承担局机关重要文件的起草、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信息、宣传、外事、档案管理工作;制订全局调研计划,承担综合性调研工作;管理局机关固定资产;负责局机关财务和机关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的计划申报,承担局机关公务接待、大型会议会务等有关工作。
法制处
拟订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立法规划;承担或参与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协调和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本局行政案件审核工作;承担或参与行政案件的复议、听证、应诉有关工作;依法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宣传;指导本系统的法制工作;监督指导下级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公平交易处
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全系统查处经济违法案件工作;参与制定有关公平交易、经济检查的地方性法规;按照审批权限,审批下级机关报批的案件,纠正下级局办案中出现的错案;查处市场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等违法行为;负责经济违法案件的统计和档案管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研究拟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和市场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产品行为,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直销监管,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指导全系统“12315”消费者投诉工作。
企业注册登记局
组织或参与起草全省各类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承担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各类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并对本系统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办理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的年度检验,并对本系统的各类企业的年度检验及个体工商户的验照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全省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信息统计和汇总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处
研究制定市场监督管理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监督管理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负责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订货会和柜台租赁等各种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场开办登记和年度检验工作,组织对经纪人资格的认定及经纪人、经纪机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各类市场的违法、违章行为;组织指导对市场进行专项治理;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负责各类市场的统计、分析工作。
企业监督管理处
组织或参与起草全省各类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会同复议下级工商局查处的违反企业管理法规的案件;负责全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指导全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工作;协调指导和检查本系统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全省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的信息统计和汇总工作。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
制定和参与制定地方性商标管理政策法规,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负责商标及特殊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质押、商标验证、商标印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审核、批复,复议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商标及特殊标志的侵权假冒案件;组织全省著名商标认定和推荐全国驰名商标工作;指导商标代理机构、商标协会工作。制定和参与制定地方性广告管理政策法规;负责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核转和省属广告经营单位的审批;监督管理广告发布及其他各类广告活动;复议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广告案件;依法查处虚假和违法广告;指导广告协会工作。
合同监督管理处
研究制定全省合同管理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查处违法合同行为;指导办理经济合同鉴证;调解合同争议;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
财务装备处
负责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与贯彻、落实;编制全省系统经费预算方案及审查决算方案;参与各项工商行政管理收费项目标准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系统会计报表汇编和财务统计工作;检查监督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活动,组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国有资产;负责全系统及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和物资装备计划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装备管理等规定和办法。
人事教育处
协助党组管理省辖地、市工商局领导班子;负责全系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管理工作;拟订全系统教育培训和引进国外智力计划并组织实施和外事政审;领导基层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评选表彰工作;指导协调全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负责全系统政治思想工作和党建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省工商行政管理学校、干校的教学、培训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省工商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工商系统(不含厦门)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省委、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纪检组
研究拟定本系统纪律检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本系统的纪律检查工作;教育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履行义务,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增加反腐蚀能力;监督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调查和处理本系统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违反党的违纪行为;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
监察室
研究拟定本系统监察工作的相关制度和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加强廉政、勤政监察工作,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组织对监察对象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条规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违法违纪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信息技术管理分局
经省工商局授权,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工商系统的办公自动化工作规划,指导全系统信息网络建设;开展电子商务和网上交易的监督管理,调整网络系统运作;负责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统计汇总,分析、提高辅助决策信息;负责打印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内、外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建立全系统经济信息和法律、法规数据库。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分局
经省工商局授权,负责协调、指导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情况;参与制定或拟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依法核发国家工商局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常驻代表的有关证照,确认其企业法人资格和合法地位,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数据统计和档案管理。
检查总队
负责查处全省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违法违章案件。
商品质量检验分局
主管全系统商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研究制定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技术性规范文件;为全省工商系统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提供检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商品质量监管知识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知识培训,指导快速检测技术工作。
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照《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1.公开范围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福建红盾信息网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一楼大厅触摸屏进行查阅。2.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公共查阅地点:福州市五四路358号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大楼一楼大厅。3.公开时限政府信息产生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将根据申请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申请受理机构: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省工商局办公大楼11层-1101室)
通信地址:福州市五四路358号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省工商局办公大楼11层-1101室)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提出申请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福建红盾信息网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按照前述两种方式提出申请的,经受理机构初步审定并通知,应于10日内向受理机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信函、电报、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申请处理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下列答复: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公开范围的,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6)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7)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3.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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