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工商局
- 中 文 名: 杭州市工商局
- 官 网: http://www.hzscjg.gov.cn
- 地 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109号
- 服务热线: 0571-86984393
杭州市工商局简介
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督局官网中主要内容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工作登记(网上办事)、公众服务、许可服务和专题栏目。
政府信息公开指:信息公开规定、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电话一览。详细内容有:目录编制说明、机构职能、规范性文件、人事管理、其他行政事项、规范计划、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监督与保障等。
网上办事指:办事指南、年度报告和信息申报。
公众服务有:科普宣传、消费预警。
数据查询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综合信息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经营异常名录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查询)、网上办事服务中心(工商登记受理状态查询)、网上办事服务中心(工商登记信息查询)。
主要职责编辑(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二)依法负责各类企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三)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等行为。(四)依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做好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五)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六)依法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七)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九)指导广告业发展,依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十)组织实施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认定市著名商标,推荐省著名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十三)指导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有关的社会团体的工作。(十四)根据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联系、协调城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发展。(十五)承办上级部门、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分工编辑党委书记、局长陈祥荣:主持局党委、行政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章一超:协助局长分管局组织人事处、企业注册处(外资企业注册处)、注册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处(企业监管处)、市经纪人事务所,联系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市民(私)营企业协会。党委委员、副局长李江:协助局长分管局政策法规处、商标广告监管处、经济合同处,联系市商标协会、市广告协会、市合同协会。党委委员、副局长冯世联:协助局长分管局工商信息管理办公室、经济检查处、经济检查支队、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消费者权益保护处)、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联系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党委委员、驻局纪检组组长来波平:主持市纪委驻局纪检组工作,分管监察室(信访室),协助局长分管局机关党委、工会、团工委。党委委员、副局长孙月红:协助局长分管局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市场监督管理处、中介服务业促进处、直属市场管理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联系市工商学会、市市场协会、市经纪人协会。[1]
内设机构编辑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办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提案议案、宣传、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指导工商学会工作。
组织人事处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推进本系统基层基础建设和文明规范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系统内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本系统评比表彰及优抚工作;承担局机关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系统内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政策法规处
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承担本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管理本系统公职律师。
计划财务处
组织全系统贯彻落实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管理全系统收费项目,承担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承担本系统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内部审计、财会人员业务培训、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检查处
依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违法直销和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指导、协调本系统查处市场交易中的经济违法案件;会同有关处室做好办案经费、罚没物资和办案装备的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处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规范各类市场网络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和培育发展经纪人;组织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对各类交易市场的登记及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市场协会、经纪人协会工作。
企业注册处(挂外资企业注册处牌子)
依法承担公司及分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及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和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工作;承担使用“浙江”字样企业名称、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审核上报工作;承担省知名商号的审核上报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企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作和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工作;承担本系统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统计工作,协助做好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处(挂企业监管处牌子)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与管理情况,研究制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协调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中的问题;承担本系统注册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事项的监管工作;承担指导基层工商监管业务的综合、规范等工作;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协调、推进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经济合同处
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条款合同备案管理;开展经济合同行政指导、调解、信用评价服务;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商标广告监管处
承担注册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和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商标纠纷;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推进商标战略,承担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省著名商标审核推荐工作;拟订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广告经营审批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商标协会和广告协会工作。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质量监测等工作;组织开展食品流通许可及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食品安全联合行动工作。
中介服务业促进处
根据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中介服务业发展计划;对重点行业发展开展调查研究,跟踪扶持有关中介服务业重点发展项目;组织开展中介服务机构评先评优、创牌工作;联系、协调城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发展;承担市发展中介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编辑市工商局行政编制50名,其中:正局级领导职数1名,副局级领导职数4名;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8名。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其他事项编辑所属派出机构和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信息公开指南编辑一、编制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杭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指南》每年至少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杭州”、“中国杭州政府信息公开”或本机关网站上查阅或下载《指南》;也可以到本机关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局档案查询室查阅。二、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目录(暂行)》(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杭州门户网站、中国杭州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及相关内容,也可以到本机关档案查询室查阅。(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采取网上公开为主要形式,同时辅之于指定地点公开;指定地点为:本机关五楼档案查询室。公开时间为:9:00-11:30,14:30-17:00(夏季9:00-11:30,14:30-17:00)。有关主动公开信息的内容有不明之处,可以直接向相关业务部门电话咨询,本机关各业务部门的联系电话:见《目录》的“内设机构”栏目。本机关对特别重要的信息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活动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涉各分局的政务公开信息见本机关网站分局网页及各分局的指定受理点(各分局联系电话见本机关网站“分局介绍”栏)。(三)公开时限以本机关名义发布及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