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商局
- 中 文 名: 河北省工商局
- 官 网: http://www.hebgs.gov.cn
- 地 址: 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 服务热线: 0311-85874614
河北省工商局简介
河北省工商局办事指南下载:http://www.hebscztxyxx.gov.cn/noticehb/home/bszn,包含了公示平台、内资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记、外资登记、广告业务、网络市场监管这些事物的办理指南。
河北省工商局网上留言答复系统:http://www.hebgs.gov.cn/yw/yp/guestbook.asp,留言后会有专人处理。
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hebscztxyxx.gov.cn/noticehb/,只要在搜索框中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即可查看企业信用信息。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现设有15个职能处室和11个直属单位。全系统现有干部职工3.7万余人,辖11个市工商局,172个县(市、区)工商局,36个开发区、管理区等分局,基层工商分局(所)1052个,肩负全省47万户企业和130万户个体工商户的监管任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三)加强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各类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办法、措施和制度;负责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库建设。
(二)负责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驻冀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三)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全省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负责食品流通许可,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食品安全,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照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根据授权负责全省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全省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组织指导全省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驰名商标推荐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全省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组织开展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按照规定管理系统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财务、审计、监察、离退休干部、基层队伍建设、培训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河北省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社团的工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重要文件、文稿的起草和综合性会议组织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系统文电、档案、信息、督办、承办、机要、保密、信访工作;协调外事工作;指导河北省工商学会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指导系统各级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拟订系统人事管理工作的办法措施;承办和组织指导系统各级领导班子考察、考核、任免、奖励和惩戒工作;负责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系统组织和人事工作;负责指导系统基层和队伍建设、教育培训、人力资源开发和宣传工作;承办系统的外事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听证;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组织指导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宣传培训工作。
(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直销监督管理处)。拟订全省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直销和禁止传销等规章草案、办法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工商系统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依法承担监督管理和规范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承担省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及相关工作;负责规范直销、禁止传销工作,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组织指导、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河北省12315指挥中心)。拟订全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商品(不含食品,下同)质量监督的规章草案、措施办法;组织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质量监测工作,适时发布商品质量监测信息及消费警示;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规范商品售后服务,组织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组织全省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作;督办处理消费者和经营者申诉举报;组织“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指导调解消费纠纷工作,指导消费者协会工作。
(六)市场(合同)规范管理处。拟订规范全省各类市场秩序和网络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草案、办法措施;规范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和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和拍卖行为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和市场专项治理;承担指导网络市场发展规划和服务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市场、经营性网站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组织指导网络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依法查处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案件;开展网络市场监测及监管技术研究与应用;组织指导网络市场申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开展农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七)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拟订全省食品流通许可和流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拟定全省食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食品经营单位食品流通许可措施办法;组织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承担流通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实施全省流通食品经营者信用体系建设及相关信息分析公开工作。
(八)企业注册处。拟订全省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登记注册的规章草案、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全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工作;组织指导办理核准企业名称;承担全省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设管理和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九)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处。拟订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及监督管理的规章草案、措施办法;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办理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在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注册登记及名称核准登记;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依法查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登记管理的重大违法案件。
(十)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拟订全省广告业发展规划和广告监督管理的规章草案、措施办法;负责广告经营的审批,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负责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工作;负责全省商标管理及驰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负责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组织认定著名商标。
(十一)企业监督管理处。拟订全省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章草案、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全省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及年度检验工作,查处登记注册管理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全省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信用分类管理及信用体系建设;协调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全省企业信用信息联合系统开发;指导企业信用自律管理;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十二)财务装备处。拟订系统财务、装备、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等工作制度措施;负责系统财务、装备、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和事业发展项目规划编制及审批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会、妇联和计划生育工作。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人员编制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90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3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领导职数1名)。
其他事项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总队(正处级行政单位)仍为局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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