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票学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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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8-19 15:35:30  来源: 客运站

   火车票学生票

  一、发售火车票学生票的基本条件:

  1、在普通高等学校(含经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军事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自费回家或返校时,高等学校(为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统一考试录取入学、有教育部批准的学历教育资格的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指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有实施学历教育资格的公办、民办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凭附有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学生证,中学、小学生凭书面证明(证明须注明该学生家庭居住地,父母双方均不在学校所在地),每年在寒假(12月1日~3月31日)、暑假(6月1日~9月30日)期间可购买4次院校与家庭之间所在地车站的学生票。

  2、普通大专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是指符合政府教育部门所规定的年限、学期和课程等制度并经相应级别的教育机关注册的院校,不包括各类职工大学、电视大学、业余广播大学、函授学校。“正规院校”是指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统一考试录取入学、有教育部批准的学历教育资格的学校,可发售学生票的民办大学是指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大学。

  3、新生入学凭院校的录取通知书(需原件方有效),可买一次学生票;应届毕业生从院校回家,凭院校的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不得凭派遣证)。对凭证明购买学生票的,应在证明上加盖站名戳。

  4、学生放假回家后,院校迁移或调整,也可凭学校证明和学生减价优待证,购买从家庭所在地到新院校所在地的学生票。

  5、华侨学生和港澳台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回家时发售至边境车站,不回家而去境内其他地方旅游观光或探亲访友时,一年可发售4次学生票,由学校所在地车站和返程站售票时各加盖一次站名戳以记录售票次数。

  二、火车票学生票规定以下情况不能发售火车票学生票:

  1、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的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2、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时。

  3、学生往返于学校与实习地点时。

  4、对学生实习、举办夏令营或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时。

  5、对学生证丢失后补发的学生证,补发证当年不予发售学生票。

  6、“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是指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学生。如能够确认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持减价优待证购票时,车站可以拒绝发售学生票,暂扣其学生证并通知学校处理。

  7、发现 “减价优待证”优惠乘车区间更改但未加盖学校公章的或一人持两个以上学生证的,车站可以拒绝发售其学生票,暂扣其学生证并通知学校处理。

  8、学生证上未加盖本学期注册章、“减价优待证”上未加盖学校公章、没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学生火车票优惠卡”无法被刷卡机识别或与学生证记载不一致等其他现象。

  三、火车票学生票规定减价范围:学生减价票享受硬座半价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学生票),动车组列车只发售二等座车学生票,学生票为全价票的75%。

  四、火车票学生票规定发售日期:学生票限定在寒假(12月1日-3月31日)、暑假(6月1日-9月30日)期间发售,其他时间不再发售学生票。

  五、发售区间:学生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区间发售,且原则上应按近径路发售,但有直达列车或换车次数少的远径路也可发售。学生购买联程票或乘车区间涉及动车组列车的,可分段购票。学生票分段发售时,由发售第一段车票的车站在学生优惠卡中划销次数,中转站凭上一段车票售票,不再划销乘车次数。

  六、出站验票:

  1、车站对已使用完毕的车票应销角后交给旅客。

  2、旅客持减价票没有规定的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除补收全价票价与半价票价的差额外,另行加收应补票价50%的票款,核收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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