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垄断火车票代售点 太原铁路局被
手机订火车票本报讯 因对其申请新增火车票代售点的要求不作为,11月7日上午9时,山西联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太原铁路局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案在杏花岭区法院开庭审理。因原告代理律师系多次起诉铁路部门的知名法律人士郝劲松引发广泛关注,中央、省、市多家媒体旁听案件审理。
起诉书显示,原告山西联运公司因业务扩展的需要,于2011年1月25日向太原铁路局递交了 《关于新增代售点有关问题的紧急报告》和《山西联运集团关于开展电话订票有关问题的报告》的书面申请,申请增开火车票代售点,但被告一直不予答复。据介绍,山西联运公司自1987年就开始从事铁路客票代理,是太原最早开展火车票代售的企业。2006年以来,太原铁路局在全市新设了74个代售点,这些新增代售点无一例外全部为太原铁路局下设的多种经营企业开办,有的代售点离山西联运集团代售点仅相隔几百米距离。而山西联运集团由于不是铁路企业,尽管年年申请增加网点,但太原铁路局均未批准。
此案庭审的焦点集中在太原铁路局审批火车票代售点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原告代理律师郝劲松认为,长期以来,铁路部门对火车票代售点的垄断,批准或不批准开代售票点,在哪里开网点,全凭铁路部门一家说了算。铁路局在拥有代售点审批权的同时,又享有火车票经营权,政企职责不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既拥有市场支配管理地位,又搞不正当竞争,显然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且从代售点的审批程序到代售点每年的年检,都可证明火车票代售点的审批是明显的行政行为,如果太原铁路局和山西联运集团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就不应该存在太原铁路局的审批和年检行为。
被告代理人拿出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太原铁路局是企业,不是行政机关,故诉讼主体不成立。代理人还认为,作为铁道部下属单位,管理、销售火车票是自己公司内部行为,并不违反《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且审批火车票代售点是太原铁路局的一种营销手段,可以审批也可以不审批,这种行为是合法的。
上午10时30分,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赵继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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