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晨,出租车车主于某打开车库门发现,雇用的夜班司机刘某死在驾驶室内。
死因随后查明,刘某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但问题随之而来,这责任由谁来承担?
近日,东港市人民法院对此作出裁决,于某与刘某承担的赔偿比例为70%与30%。
2010年12月16日5时许,东港市夜班出租车司机刘某走出家门后,再也没回来。当日7时许,车主于某等人打开车库门发现,刘某竟死在驾驶室内,车前机盖处于打开状态。
警方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死亡原因查明后,雇主于某给刘家2万元作为经济补偿,然而刘某家人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刘某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0余万元。
近日,东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受于某雇用为夜班司机,其交接车时间为16时至次日7时,故事发当日5时许刘某进入车辆应视为已开始劳务活动。
同时,证人证实该车辆早晨经常打不着火,需长时间发动,法院据此推定刘某进入车库发动车辆,因车辆有发动故障所以其将车前机盖打开查看,而后进入车内开始发动车辆,其间因为紧闭车库门造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因此,刘某是在从事劳务过程中死亡,于某作为接务一方对刘某的死受劳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打开车库门就发动车辆,造成封闭环境下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其自身对死亡结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