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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港澳通行证
时间 : 2016-05-18 13:38:53来源:客运站 火车票在线订票

  内地居民因私往来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探亲、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需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签注前往。很多朋友都不知道怎么办港澳通行证,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怎么办港澳通行证?

  下列人员办理短期赴港、澳地区申请,须出示单位意见:

  一、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在京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含离退休人员)。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无须出具单位意见。

怎么办港澳通行证1

  探亲

  探亲签注(T)发给赴香港或澳门探亲的人员。该签注分为1个月一次、3个月一次、3个月多次三类。持多次签注的,无每次停留时间限制,(首次)进入截止期限为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

  探望配偶、子女以及子女探望父母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

  探望危重病人、治病、奔丧等特殊情况的其它人员,确有需要的,可签发给3个月多次签注。

  其它人员,签发1个月一次签注。

  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该居民及在该省暂住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有直系亲属在香港、澳门定居的;

  有直系亲属在香港、澳门就学的;

  有直系亲属应聘在香港、澳门工作的;

  60周岁(含)以上、16周岁(含)以下人员探望近亲属的;

  近亲属在港澳患病,需出境照料的;

  近亲属在港澳去世,需出境奔丧的;

  公安机关认为确属特殊的其它情形。

  上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上述“近亲属”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姨、姑、舅、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及其配偶。

  申请手续

  各省居民赴港澳地区探亲,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各省暂住的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赴港澳地区探亲,向暂住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须提交以下申请数据:

  填写完整的《XX省/XX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二张。

  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它户籍证明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的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须交验原件。持2000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免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

  1、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2、被探望人是在香港就学或者接受培训、应聘就业者及其随行家属,分别提交其载有学生类、培训类、工作类和亲属类香港“进入许可”的中国护照或者往

  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复印件。

  3、被探望人在澳门就学的,提交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学习签注复印件。

  亲属关系证明(提交其中一种即可)

  1、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结婚证、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等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提交结婚证、出生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探望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亲属的,3年之内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的,可以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属于出境登记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属于赴港澳探病的,还须提交港澳近亲属病重的医院证明。

  属于赴港澳奔丧的,还须提交香港、澳门有关机构出具在港澳亲属的死亡证明书。

  收费标准

  首次申请:

  1、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

  2、一次有效探亲签注每项20元。

  3、三个月多次有效探亲签注每项100元。

  再次申请:

  1、一次有效探亲签注每项20元。

  2、三个月多次有效探亲签注每项10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各地的申请程及收费可能有别,以上数据仅供参考,实际情况应参考当地的申请程序及收费。

  (三)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在港、澳的同一亲属不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亲属,须提交被探望人有效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3、被探望人是在香港或澳门就学、就业及随行家属的,须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香港或澳门有关单位签发的就学、就业“进入许可”以及相应签注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探望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和工作签注在港澳地区工作的亲属,须提交被探望人《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期内工作签注复印件。

  5、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工作人员的内地亲属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出具的邀请函。

  6、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直系亲属探亲申请表》。

  7、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干部的亲属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政治部的邀请函。

  商务

  内地居民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一)受理范围:

  1、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2、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二)签注种类: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前来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年度登记册》的原件、复印件和派遣函。

  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

  (1)企业(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国企业登记证或其他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经营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派遣函;

  (3)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常住户籍的居民在派遣公司(经营单位)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同年度内再次申请商务签注的,提交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派遣函即可办理,免交其它材料。

  外省市人员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

  (5)本人《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注:外省市人员申请办理港澳商务,等候通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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