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东高温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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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6-14 11:42:30  来源: 客运站

  炎炎夏日即将到来,“高温补贴”也成了热门话题。在高温天气中,人长时间在户外劳动使得身体承受能力变差,很容易导致中暑,严重时还会威胁生命。因此,向在酷暑中坚持在高温天气中执行岗位工作的工人们致敬。对于他们的辛勤劳动,相关单位也该予以肯定,该发放的高温补贴还是得发放。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下2016年山东高温津贴标准是怎么样的吧。

  2016年山东高温津贴标准

  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120元提高到200元;

  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80元提高到140元。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费用。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新标准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目前2016年山东省高温补贴参照该标准执行。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规定: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的;

  (三)未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的;

  (四)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山东省高温补贴标准: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青岛市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 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全部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企业现执行的防暑降温费低于上述标准的,应改按上述标准执行;生产条件特别艰苦且有支付能力的企业,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提高发放标准。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上午11时至下午4时应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高温下工作是对人身体的一种挑战,国家和各地政府给予每个高温下工作的劳动者一定补贴。是对劳动者的一种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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