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新规定 投诉有料有奖励
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局获悉,《出租汽车违章经营行为投诉奖励暂行办法》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规定,对举报出租汽车违章经营行为的人员予以奖励,凡是投诉人按规定提供资料、自投诉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投诉,且投诉事项经调查属实的,每起案件将给予100元的奖励。
凡在我市注册经营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收费时不按规定出具发票;违反规定拒载或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违反规定中断服务或者未征得乘客同意更换车辆;服务态度恶劣;未按规定摆放从业资格证件等6种行为之一的,均为被投诉对象。投诉人投诉时,应提供被投诉车辆的车牌号码或驾驶员从业资格服务证号码,投诉事项及发生时间、地点;并提供能证明投诉事项的有效证据(有效证据指录音、录像、相片、乘车发票等)。
对于这个新规定,相信会更好的规范出租汽车市场。